2011年4月一个晚上晚8点左右,当我们在一位邻居吃饭时,另一位邻居不经我同意及趁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的住宅(无照明、楼梯及天井未安装扶手),不慎从三楼天井坠到二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其家属要起诉,要我负30%以上责任,问我负什么过错责任?起诉时效是否超过,我可否抗诉,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谢谢
如果你们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的,对方未经过你们同意及趁人不注意而擅自进行你们住宅的行为而摔死的,对方存在过错,对方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你们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012-09-13 10:39:32
根据介绍,邻居串门是一种常事,邻居在你家出事,你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是一年,所以对方也存在时效已过的问题,你可以提出该问题,然后由法院来审查,如果确实已过,那么法院会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2-09-13 10: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