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第10条订有仲裁条款(不是附件带的),原告起诉时未指明合同有仲裁条款,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安排了开庭,首次开庭被告到庭中途退庭做缺席处理,首次开庭后一个星期被告又提交了管辖异议,那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应该做何处理? 意见1,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民诉意见>第139条第1项及第145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意见2,按<仲裁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视被告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请问您更倾向哪种意见,为什么?谢谢回复。
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理由如下: 1、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因此,在规定的15天答辩期内未提出的,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管辖权异议权利,其后申请的应当裁定驳回。 2、首次开庭被告到庭中途退庭做缺席处理,说明被告已经应诉答辩。故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12-09-15 09: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