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房产为公房,2006年爷爷去世,有子女五人,我父亲以去世,2007年我老姑未通知其他几个子女及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我爷爷名义)与该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有效合同吗?其房产应该为共同财产继承吧? 因为该房为三间,我2009年出资修房并以两间房经营开店,如果遇到拆迁,我有权得到赔偿吗?还有其他几个子女可以以遗产继承吗?
1、该房屋属于你爷爷的遗产,应该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你姑姑的行为是违法的,该合同是无效的,该房产应该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2、你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如果遇到拆迁,你有权获得补偿。其他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2012-09-17 21:14:00
1、该房屋属于你爷爷的遗产,应该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你姑姑的行为是违法的,该合同是无效的,该房产应该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2、你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如果遇到拆迁,你有权获得补偿。其他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具体可以当面咨询
2012-09-18 12: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