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的一家公司,我是厨师的,劳动和同上注明工资1200元/月,但是实际每个月都发给我1400元/月,后来公司搬家,之后公司让我去做门卫,但是劳动和同没有和我重新签订,就和我嘴上说了一下工资不变,先在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和同和我说公司规定的门卫工资是1000元/月。我有没有权利告公司。
一、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做厨师每月工资1200元,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安排你的工作及支付相应的工资。 二、公司想要改变你的工种及工资报酬,应当与你协商,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至合同期限届满。 三、公司无权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否则公司构成违法与违约,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四、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2008-12-16 11: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