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就进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刚进去的时候说1800/月(试用期)25号发工资,可是到了今天第10天他才说正是上岗才有工资的,那就等于说我这几天属于义务劳动?显然不合理吧?我能讨份说法吗站里不?谢谢回答
您好,是不合理的,工资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向你发放,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和您之间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还能要一定的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12-09-21 20: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