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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咨询?

咨询者 : fa123842 - 新疆     时间 : 2010-06-27 13:01:18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现年35周岁,大专学历。2008年1月2日入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劳动合同为期四年,员工编号:J-14358,任石河子地区办事处销售部6级业务代表。2010年1月20日上午在石河子办事处办公室内因工作问题与名叫吴姓同事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遂被办事处领导及财务分别拉开,领导对吴进行劝导,本人离开办公室后至晚上事发前,多次多个不明电话威胁,当夜约十一点半左右本人在住宅楼下商店与老板谈话期间,突然遭到吴及其同伙五人暴力持械袭击,身上多处锐器,钝器伤,手部骨折,报案后被送入石河子人民医院清创治疗,入院后当晚和第二天本人就分别通知公司办事处主任及人事部,至2月22日出院,医生开具全休15天,后在石河子医学院检查中发现暴力导致的肾挫伤,专家要求绝对卧床一个月后复查,后复查中因伤情复杂,农八师法医鉴定历时四个月于5月26日才得以完成,鉴定为轻伤,并在鉴定书中要求伤后休养85天。 2010年2月22日出院后一周左右,本人仍在养伤期间,收到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奖惩通知书,告知于2月28日解除与本人劳动合同,扣除本人2009年度年终奖及花红,并要求3月1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收到邮件后,我电话方式联系人资部,明确告知:1.本人仍在养伤期间,而且工作装棉单两件均被砍破浸血,已由公安局作为物证保留,案件结束才能交回,无法办理交接。2.本人不能接受公司扣除本人2009年度年终奖及花红的决定,并拒绝签字。2010年4月28日又收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发给本人的通知函,要求5月4日前办理工作交接及财务清算,本人于5月4日带伤至石河子办事处办公室,除公安局保留做物证的两件工作服外的需要交接的工作全部交清,由于交接表为格式化有自愿离职内容,本人表示拒绝签字,并通过电话实时告知人资部霍福君,全程有文员亚清莹在场。另本人工作2年期间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等均因工作未交接完为由,至今不予办理给付。 以上是事情经过,刑事部分正在进行中,劳动争议部分请问: 请问:1.我二人均因违反公司章程解除合同,但公司对本人解除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中非因工受伤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2.公司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 3.公司除解除合同外,文件上还扣发本人2009年度年终花红5000元及年终双薪(注:4月不知什么原因公司将年终双薪4026元打入本人工资卡) 4.如果违法解约成立,相应劳动法中规定的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本人提出支付是否合理? 谢谢您百忙中解答!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二倍赔偿金。你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010-06-28 1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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