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上3年级,今天下午,被其它班同学碰倒。在医院已花费500元。我是否能让学校全额赔偿。
上3年级的小孩一般在10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你可以让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2-09-28 21:01:46
在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2-09-28 21: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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