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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

咨询者 : fa398406 - 上海     时间 : 2012-10-03 15:26:40    状态 : 已解决



上海某一钢琴厂副总,在夜间凌晨一点多同同事,开车倒垃圾,副总站在车抖上经过千秋桥时,副总头部撞在龙门架,导致颅脑破裂导致死亡,求律师们这样算工伤吗、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构成工伤主要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辅助性、收尾性事务的工作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公差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由对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以上情况视同工伤。 如果副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构成工亡,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亡并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12-10-03 17:03:02

施鲍中   [安徽]    15905627383

只要副总当时是与工作有关而受到伤害死亡的,依法均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副总在随同同事开车倒垃圾过程中受伤死亡的,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012-10-03 18:11:31

邹高飞   [上海]    13816872966

你好,该钢琴厂副总属于工伤。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服务。

2012-10-03 20:37:09

苏静   [上海]    18701794569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断定的,可来电详细介绍案情。

2012-10-04 18:31:25

顾少华   [上海]    13621817826

应该算是工伤的。

2012-10-05 1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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