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别人做活,他先付了定金5000元,后面又陆续付了10000余元,我把活给他做完了,但是他一直拖欠,导致我的店陷入经济危机,还有20000余元没有付,但是他没有打欠条,但我的确给他做了,现在他本人应触犯法律,现在在公安局,我想知道,这笔钱我能要回来么?
您好,可以要回来的,你可以他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决定,你报警可能公安不予受理,应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纠纷,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
2012-10-06 16: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