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0年入厂,1992年因工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厂终止医药费的给付,被医院停药治疗而被逼出院就医,厂一直未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却于1995年对我作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除名的决定。请问这个除名决定是违法的吗?法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是不能擅自解除工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2-10-07 15:12:07
您好,因为未签劳动合同而将您除名,是违法的。签劳动合同是单位的义务而非您的义务。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从1995年到现在已经过了劳动仲裁的时效及诉讼时效了。
2012-10-07 15: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