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请教:我在2008年借钱给某公司,该公司未如期归还,我于2010年起诉,2011年12月一审判决,但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目前尚在审理中。该公司原始股东出资不足,我方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要求原始股东承担责任,但对方说:借款时间是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2011年才正式生效,公司法司法解释无溯及力。请教律师,他们的说法对吗?
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的。
2012-10-09 21:02:43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子有溯及力。
2012-10-09 21:27:00
应当有溯及力
2012-10-11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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