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女性亲戚王某,93年3月与李某办了酒席但没有领结婚证(两人都是71年生),户口迁到了男方家,户口本上和李某的关系也是夫妻关系,两人没有生育,后领养了一小孩。07年李某去世。李某名下有两间县城的小产权门面房,是在婚后和其父亲、弟弟一起修建的,当时总计5间,李某父母1间,弟弟2间,李某2间,当时都是以各自名义单独办理的《宅基地证》。李某去世后,王某一直住在另外一处房里,两间门面房由李某父亲代为出租,租金按期交予王某。今年李某父母和弟弟在未知会我亲戚的情况下,私自在两间门面房上面又加盖了两层,王某去了解情况时,他们说这些房和王某没有一点关系,是属于他们的。 请问:1、王某和李某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如要认定为事实婚姻,需要那些证据; 2、李某名下的两间门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该如何进行分割; 3、李某父亲和弟弟在这些房上面加盖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万分感谢能给与回答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们与93年3月办的结婚酒席,是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2、这要看房屋的建成时间,如果是在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前,属于个人财产。 3、如果是违章建筑,可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2012-10-17 07:22:23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王某和李某应属于事实婚姻,提供户口本和双方于1993年办婚礼的证明; 双方婚姻期间所建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李某的一半作为李某的遗产,由王某、李某的子女和李某的父母共同继承。
2012-10-17 0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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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 14: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