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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

咨询者 : fa402853 - 广东     时间 : 2012-10-22 16:39:47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我妹妹离婚时在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协议,女人的抚养权是我妹妹,但协议中明确写着"不用男方支付任何抚养费",但现在由于经济及男方的态度原因,想申请追回男方每月的抚养费,这样是否可行呢?如果可以的话,应怎样追讨?(离婚时女儿一岁多,现在女儿己五岁了)感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原来协议约定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规定事后是可以要求地方支付的,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判决对方支付的。

2012-10-20 09:34:43

陈志学   [江苏]    13952643428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女方抚养的状况发生改变!

2012-10-20 09:35:14

施鲍中   [安徽]    15905627383

已经给付的抚养费,主要是父母针对子女所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子女应受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追回的。

2012-10-20 10:22:52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如果离婚时已经约定清楚了放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现在很难再主张。

2012-10-20 2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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