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妹妹离婚时在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协议,女人的抚养权是我妹妹,但协议中明确写着"不用男方支付任何抚养费",但现在由于经济及男方的态度原因,想申请追回男方每月的抚养费,这样是否可行呢?如果可以的话,应怎样追讨?(离婚时女儿一岁多,现在女儿己五岁了)感谢!!
原来协议约定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规定事后是可以要求地方支付的,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判决对方支付的。
2012-10-20 09:34:43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女方抚养的状况发生改变!
2012-10-20 09:35:14
已经给付的抚养费,主要是父母针对子女所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子女应受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追回的。
2012-10-20 10:22:52
如果离婚时已经约定清楚了放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现在很难再主张。
2012-10-20 2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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