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此案适用于婚姻法四法解释三吗??

咨询者 : fa403883 - 江苏     时间 : 2012-10-23 18:44:42    状态 : 已解决



07年父母出资为儿子买的房子,当时儿子已结婚,产权登记在父母及其儿子名下,儿子占98%,现在儿子离婚,请问此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此案件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路焜   [北京]    13811664295

如果当时明确是赠与儿子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2-10-23 18:53:50

刘建平   [江苏]   

儿子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012-10-23 20:59:37

路光亮   [江苏]    13851063183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12-10-24 13:22:40

梁斌   [江苏]    13815066585

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2012-10-26 13:52:0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