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的合同时从2012年的8月到2013的8月,当时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是海口市国贸。现在公司出现人员调动,要调我去离我家很远的地方。跟合同上的地点不符。我不愿意去。公司还以我无故旷工三天不给我结10月份的 工资~我 该怎么办 谢谢~帮忙解决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岗位调动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此认定为旷工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地工作和支付工资。
2012-10-24 20:15:22
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合同内容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公司不支付工资属于违法,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012-10-24 2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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