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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咨询者 : fa404346 - 云南     时间 : 2012-10-25 09:36:27    状态 : 已解决



我妈妈家一共有二个妹妹,一个兄弟,一共是四个兄弟姐妹,我妈妈是大姐,二妹妹是多年的精神病人,有工作单位,原来老人在世的时候,二妹妹一直是跟老人在一起生活,现在老人都去世了,请问这个二妹妹的监护人应该如何确定。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张又才   [北京]    13911098758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一、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监护人的顺序及争议解决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述5类人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12-10-25 10:04:4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妈妈的二妹妹的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是其监护人,在法律上监护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先后之分,可以轮流对其履行监护的职责和行使监护的权利。

2012-10-25 10:05:01

解思语   [陕西]    13991168852

你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里的其他近亲属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谢谢!

2012-10-25 10:07:54

尹兰英   [湖南]    15111339840

1、如果你二妹妹有配偶,配偶为第一顺位, 2、如果没有就是你父母,现在你父母走了,你们兄弟姐妹几个处于同一顺位,可以协商确定, 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指定。

2012-10-25 10: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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