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的地方是卖家店的,有营业执照的,我是9月20开始上班的,当时说好实习一个月,实习工资2000,我是大三实习生。但是今天老板和我说,他觉得我什么都不会,所以他另外找了人,那人11月1号就到岗了,他让我上到10月31号就不用再来上班了。可是,我在实习期间,也没有人来教我他所讲的工作,我能要求他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你的叙述,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你可以要求赔偿。建议向劳动局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是违法的。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影响你的权利。
2012-10-29 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