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的时候与其他客人发生口角,对方持刀,6人。我方2人.然后打电话叫2人。是对方的人先动的手,然后我方人把刀夺过来砍伤了对方。已经立案,派出所让我们赔付全部,请问我该赔付全部吗?另外还有有人自称是手臂骨折,但肯定不是我方人员所为,证人也都是自己人,别人也不肯为我们作证。这个钱我们也需要赔付吗?对方已经法坚,11级伤残,要求赔付10万。请问我该怎么办?麻烦各位律师了。
目前咱们国家还没有11级伤残等级。 你们之间属于因生活琐事打架斗殴,根据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帮助或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人都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应考虑对方的过错程度。争取协商处理,不要久拖未果,以免被追究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2012-10-31 14:26:40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对方存在很大的过错,按规定要减免你方相应的赔付义务。但本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通过分析证据确定谁是真正的致伤人。自己人的证词在效力上可能会差一些,但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建议聘请一位有经验的律师。
2012-11-02 10: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