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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应承担此责任?

咨询者 : fa407196 - 山西     时间 : 2012-11-04 09:36:16    状态 : 已解决



我2008年至2010年7月在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局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为办公室副主任,我在09年期间给供热公司发了个供热许可证(当时分管领导同意,现在他说不知道,盖章是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的公章,供热许可证是供热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调整聘用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为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1月出事故,造成俩死一伤事故,认定我为玩忽职守罪,并追刑事责任,请问谁应承担此责任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应为分管领导的责任,您负次要责任。可聘请律师助您维权! 本人作为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为其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QQ:386179688

2012-11-04 10:16:44

宋晓文   [广西]    13347609808

请与当地律师面谈。

2012-11-04 10:39:32

曾祥锋   [安徽]    13866722060

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介入处理。

2012-11-04 13: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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