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会所的保安,当班期间偷出一批电脑要卖。于是电话给收垃圾的人去收购。由于收垃圾的人当天不在南宁,就联系赵某过去收。于是赵某叫上李某一起去。两人来到距离会所不远处收购了这批电脑。 买回来以后,李某再次电话问林某是否还有四台显示器要卖,林某电话中说有,李某就说你搬出来吧。林某说锁住了搬不出来,李某说没有锁是挂上去的,往上抬就可以了。随即电话里谈成价格之后两人继续前往收购,到该会所铁栅栏外购买。购买的时候李某没有带钱,赵某出的钱,过后才平分。这批购买的物品经过签定价值为五万多元。 李某、赵某分别构成什么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盗窃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