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5年在万州区万保汽修厂工作,一直到2010年。老板是向军。2010年时他把厂转出去了。每月工资发下了。但我现在听说只要在一个厂工作一年以上就可多拿一个月工资 ,是真的吗?我现在还可以向他要吗?需要怎么去做呢?
只要不是自己提出离职,就应当支付每工作年满一年算一个月的工资之经济补偿金。如果以下述理由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012-11-06 06: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