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原告为外国人,几年前从国外汇款到成都被告名下,以被告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与按揭款均由原告支付。现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子被告不同意,由于没请律师原告没有法律经验以“委托购房”之名进行了起诉,一审二审均已双方没有委托关系而败诉。 现原告想以“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关系”进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是担心法院会以一事不再理之理由不予受理,为此,想咨询各位律师是否法院会否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谢谢! 证据: 1、汇款证据 2、汇款用途"在成都购房” 3、被告自书“双方为结婚购房” 4、录音证据:证明原告为结婚出资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