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一对夫妇离婚了。只有一个5岁孩子,当时离婚协议将孩子判给男方。后来实际上是双方共同抚养(男方出钱,女方出力。孩子分别在双方家里都生活过,且双方都很关爱孩子)。男方已再婚且生有一子,女方至今未嫁。请问:1. 当时离婚协议将孩子判给男方法律上是否认为已脱离母子关系?上述情况其子是否有养老(生母)义务?2.如果法律上认为脱离了母子关系,但现在母子双方愿意恢复母子关系,可以吗?如果可以还需办什么手续?
亲生母子之间更重要的是亲情,与法律无关。慎重思量。
2012-11-14 16: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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