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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援助”的咨询?

咨询者 : fa412194 - 北京     时间 : 2012-11-23 20:36:49    状态 : 已解决



1、离异数十年的父亲,正常领取社保金,将现有房产变更到继子女名下后与现任老婆离婚,并申请法律援助以“赡养费”为由向亲生子女提出高额钱款要求(用于找女朋友、准备再再婚房产、抚养再再婚对象子女),“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应当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支付服务费? 2、“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有责任帮助“法律援助申请人”提出“合法权益”要求?如果该律师仅仅充当“二传手”在双方之间传递信息、而无视“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求的合法性,并且在电话中使用“责任一定在你”等言词妄下定义,该律师是否完全履行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是否可能被起诉、罚款、或者撤销案件)? 3、“法律援助律师”发出的信函是否可以仅仅加盖单位公章而不署名?其信函是通过若干“中间人”传递的,是否算作“有效送达”?

  最佳答案

赵江涛律师   [北京]    13031008678

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条件

2012-11-21 09:34:42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符合低保等条件时需要到当地的司法局办理

2012-11-21 09:46:52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条件

2012-11-21 10:03:25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执行。

2012-11-21 11:09:16

邹伙发   [北京]    15911082185

您好,法律援助是需要条件的

2012-11-21 11:28:18

单兴山   [北京]    13681181779

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条件。

2012-11-25 15: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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