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谢谢您提供咨询。 几年前,我认识了一个人,他是一家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从事中小学培训)的法人代表,本人也在该公司兼职上过课,所以后来跟他慢慢熟悉起来。 去年,他多次劝说我和其他八个人合伙。去年9月,他作为发起人。包括我在内,一共十人,签订了合伙人协议。公司名称不变,旧的合伙人退出,新的合伙人加入。发起人口头承诺尽快到工商办理股东变更。 根据协议,我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给发起来的个人账户存入人民币10500元,后又通过现金和劳务(上课)的方式完成了合伙协议的出资额度,共计人民币21000元。 签订合伙协议后,从事经营活动至今年六月,通过商议,合伙解散。发起来在一份小报纸上发布了清算公告。我无意中发现,其股东并没有变更,仍是变更前的旧合伙人,其中并没有我和其他新加入的合伙人名字。 请问,这种情况,是属于诈骗还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呢?我能追回损失吗?
首先,你要收取证据,这其中涉及到你是属于投资还是借贷,因为你是向发起人个人帐户打入资金; 你既没有书面协议,工商登记也未变更,其实你可以以借贷合同纠纷要求其偿还。
2012-11-21 13: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