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别人委托他帮忙看管一个东西,但是当时我朋友很忙,那个人也并没有说明物品价值更没有把要保管的物品带给我的朋友,而只是简单的交代了物品在哪里,由于朋友太过忙碌忘了这件事,结果物品丢失。本以为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那个人说值两千元,并要求我朋友赔偿,请问我朋友应该赔偿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3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2-11-22 20: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