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一辆农用车,跟人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在没有写书面合同,没有来得及过户的情况下,买车人提前把车开走运营,结果第三天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我朋友并不知情。事故后,他们没有电话联系,我朋友更没有指使肇事司机逃跑。 后肇事司机投案,并对警方供认与我朋友确实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只是没有付款过户,也承认不是受我朋友雇佣运营。现在当地公安把我朋友以交通肇事罪逮捕,逮捕理由是“他是车主”,并将我的朋友关押至今,长达8个月,这样逮捕定罪合理不? 现在新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我朋友不是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虽然账户上他是车主,但肇事司机是以自己是车主的名义将车开走运营的,我朋友并不从中受益。他是不是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