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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未到期?

咨询者 : fa414198 - 北京     时间 : 2012-11-27 19:31:22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北京人,公司在上海,是一个集团公司,我于03年4月正式进公司,工作也是在北京,当时未签劳动合同,一直到04年11月份正式签劳动合同,签的是下属的一个分公司,以后每年一签,09年底签的3年合同,应当12年底到期,现公司以注销公司为由要提前终止合同,我的保险因为我人在北京,公司在上海一直没有办理过,公司和我协商每月补偿500元,让我自己在北京上保险,到现在算来我来公司9年半,公司要我签终止合同的书面东西,到12年11月终止合同,答应补偿我9个月的工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请法律专家帮我解答,谢谢!!!!!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既然答应补偿只要你同意就合理

2012-11-27 19:29:10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终止时应从2008年2月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给你9个月工资是划算的.

2012-11-27 19:53:0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应当补偿你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社保补偿太少,你应当到社保部门咨询九年的社保金有多少。

2012-11-27 20:57:27

邢珂铭   [北京]    18600925523

基本合理

2012-11-27 21:15:13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基本合理

2012-11-28 23:31:27

单兴山   [北京]    13681181779

补偿基本合理。

2012-12-01 1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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