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0月5日离婚。之前我们协议好我前夫付我精神补偿费5000元,分5个月支付;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误工费:500元;(因为我们俩都是外地来威海打工的,所以要办理离婚手续还得回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还有行李费400元。共计5900元。我们俩已经协商好了,而且,上述每笔款项他也认可了,还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只是我们两个人的协议,没有第3个人知道)可是,办离婚手续的时候,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添家进去上述事项。因此,我前夫拒付上述款项。我能否向我前夫索要这笔款?如何才能要来?望尽快予以答复。谢谢!!!
可以另行起诉,如果你的前夫承认有这样的约定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另外你可以和你的前夫做个谈话录音证据,如果你的前夫承认有此约定的话,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2008-12-19 1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