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一邻居母亲在40年前给她捡来一个妹妹。母亲由亲生女抚养过世。现在捡来的妹妹要跟她分割母亲留下的房产,母亲生前决定将房产曾与自己的亲女儿。曾经去公证处办理更正手续,因故没办完。现在母亲突病世,捡来的妹妹从没赡养母亲还要分房产。请问律师我这邻居该怎样处理?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因此,你可以以收养的妹妹不是合法收养又不符合事实收养为由,排除她对你母亲财产的继承权。
2012-11-30 23:51:11
其母亲已经决定房产由其亲生女儿继承,妹妹无权继承了。可按遗嘱继承办理。 本人作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的遗产纠纷案件处理实务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QQ:386179688
2012-12-01 09: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