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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否要来这钱??

咨询者 : hljllj1223 - 福建     时间 : 2008-12-22 05:55:02    状态 : 已解决



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0月5日离婚。之前我们协议好我前夫付我精神补偿费5000元,分5个月支付;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误工费:500元;(因为我们俩都是外地来威海打工的,所以要办理离婚手续还得回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还有行李费400元。共计5900元。我们俩已经协商好了,而且,上述每笔款项他也认可了,还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只是我们两个人的协议,没有第3个人知道)可是,办离婚手续的时候,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添家进去上述事项。因此,我前夫拒付上述款项。我能否向我前夫索要这笔款?如何才能要来?望尽快予以答复。谢谢!!!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陈宗荣   [福建]    13960662021

一、你与你前夫签订的支付“精神补偿费5000元、误工费500元、行李费400元”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你本来可以凭该协议主张权利。 二、但是,因为你们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却没有将上述内容添加进行,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后,前一份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前,离婚协议可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这样一来,你就很难凭前一份协议主张权利。 三、除非你与你前夫再协商一下,重新签一份协议,把相关的内容写进去。

2008-12-22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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