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干家政工作的,2010年6月25号,下午4点多,我和同事一起在中兴大厦3楼给人擦玻璃,突然我的同事从楼上掉了下去,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就我自己在现场,后来我还是听见了楼下的人喊叫,才发现是我的同事掉了下去,我因此受到了惊吓,精神恍惚了好久,都没有工作,因此我想咨询下我是否可以因此接受赔偿,如果可以那么我可以接受的赔偿金额大致是多少,而且我的老板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合同,也没给我们交过任何保险,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切身利益!!
你不是直接的受害人,无法得到精神赔偿,不过老板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7-01 16:45:59
你好! 1、首先你不是直接受害者,因此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2、你的老板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保险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2010-07-02 2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