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与前妻结婚,2003年我们育有一子,2004年她得了间歇性精神病,后经治疗有所好转。2008年我和她已协议离婚(2004年至2008年期间,对方每年都有一至两次犯病记录),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时她父母并不在现场,也未知其事,我们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她有精神病史,所以已领取离婚证。后来我又再婚,现在她父母准备提起诉讼,原因是她有狂燥型精神分裂症,诉讼我1、离婚无效2、重婚。她父母有证人(其父母找的做伪证的亲戚或朋友)愿意证明在离婚时她处于神志不清醒状态。一、其在离婚前两个月和离婚后一个月都犯过精神病,有住院记录,这能说明其在离婚时处于神志不清或发病状态吗?二、法院是否判我的离婚无效?三、如果离婚无效,我的重婚罪是否成立?四、如果离婚无效,我是否必须马上解除我现在的婚姻关系?如果不解除,她或监护人是否可以以重婚罪起诉我?请各位老师给予解答,非常谢谢!
你好! 1、首先 你原来领取的离婚证是合法有效的,你本身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认定为离婚证是有效的。 2、其亲属的证言不足以证明你前妻离婚时是发病状态。 3、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的。
2010-07-02 19:24:57
你们原来已经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是国家颁发的,你没有过错,不承担重婚罪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7-01 22: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