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时改制组欺骗职工,强行签字。 二、标准过低,安置费全县不一。 三、无住房安置。 四、县社将其房产和土地私下卖给乡政府,合不合法。
不合法。一,强行签字违背当事人意思自由,签订的改制合同应属无效。二,根据国家规定,地方标准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标准,低于统一标准的按国家统一标准补齐。 胡海春律师,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高级执业律师,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电话:15612600035 ;13718884563(仅限短信咨询)
2012-12-13 2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