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在一家私立学校上课,从进校开始,学校并未为我们购买所有的保险,而且工资从来没有按规定时间(每月10号)发放过。工作1年多后我就辞职了,她便说我违约,临走时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后来补签合同上要求我们走的老师要赔违约金,但是合同上任然没有写保险的问题。现在我需要学校开一个工作证明,结果她非要写一句说我违约的。这合理吗?
工作证明的目的是证明你在这工作过,不应该添加该项
2012-12-12 09:52:45
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方就可以,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且用人方必须如实照发工资。
2012-12-12 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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