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一个辅房屋子,甲1980年盖的,有一张墙与1981年以后来此盖房的也是亲戚的邻乙为界。1997年邻乙翻盖了高楼,嫌甲那屋子低矮破旧有损自己形象。于是与甲说好,他来将甲那屋子整理一下。出于多重的情感,方案得到了甲的同意。乙于是揭了那屋的盖子,拆了相邻自己的那面屋墙的上部分的“土基”(土质的比砖大一点的垒墙用材),下部是砖质墙不动,并按照增高一点的设计补砌上了砖,最后把屋面搞好了,原本两面坡的上盖子整成了斜搭子(一面坡),使紧邻自己的这张墙还按照自家的屋墙面粉刷,于是这墙真似乙自家的围墙了。虽此,但对甲而言,这屋子并无任何的变化,不论是属性与用途。由于并非自家的屋,乙将那屋的上盖子整得纸糊得一般,状况不久就应运而生。2001年,甲不得不去重整旗鼓,添加材料将屋子做了翻修,恢复了两面坡屋面,屋檐随了“围墙”的高度。再过了几年,每家的土地要登记发证了。甲按要求去村里开“土地附属物证明”时却遇到了麻烦,村领导说,我们承认这屋子是你的,但这屋子的证明村里必须说明把乙的那张墙的部分剔除,因为那墙是乙家的,不同意就不能开证明。“墙上是有乙砌上去的砖,但墙基、墙下部的砖也是我本就有的,况且那墙上部虽是“土基”,但它仍是完整的,现如今墙的最上部也有我的砖;更重要的是乙做屋的改变时只是要美观,并没有要什么权利呀。”甲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请问:经过这一番的折腾,甲的这处辅房土地“附属物证明”只能是三面墙的,或者可以拒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