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与前男友共同出资购买婚房,首付我出35万元,男方出资20万元,剩余部分由男方贷款。房本上比例各占50%。2012年分手,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男方观点:不承认我出资35万元,不给房屋升值部分,不给我装修出资部分(装修我出资部分均有银行划卡记录)。法院观点:按照50%进行分割,但我要从购买房屋起开始承担债务,即男方自2010年购房开始至今本息还款约18万元,要由我负担一半。对此,我非常不理解。说明:房屋装修好后,男方自己住在该房屋,我从未住过、男方起诉后便更换了门锁,我无法进入。对此,法院也置之不理。请问:对于法院的观点,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具体是哪条哪款?
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既然产权登记各50%比例,法院就以产权登记判断各50%份额。登记是你们自己进行的,这个份额也是你们认可的。没有争议。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另行约定,否则出资未按各50%但登记50%份额还是按产权登记,各50%份额
2012-12-14 14:19:18
首先法院裁判是没有问题。产权登记清楚的表明各自50%,也就是双方对房产的权利义务均为50%。但是你个人放弃了你应行使的权利(未居住),并不必然产生义务的放弃(偿债)。如果你们没有事先文字约定、如书面协议,法院必然依法判定你们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而且理应按各自的产权份额分担。
2012-12-15 11: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