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4年8月因打架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于05年6月释放。因工作在广西本省出差用本人身份证登记酒店入住没事。最近到广东出差登记入住,不久后被当地派出所带回所内询问,说我的身份证登记后就自动报警,属于重点人员要带回所里。本人自处理到现在已经有7年半了,我应该怎么消除这种重点监管人员,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循,谢谢。
重点监管人员是公安内部规定,无法律依据。
2012-12-21 13: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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