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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问题?

咨询者 : fa422391 - 北京     时间 : 2012-12-26 15:04:56    状态 : 已解决



想在昌平买一套二手房,与我签订合同的仵某不具备在北京买房的条件,但他与房主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一次性付全款,12月30号之前公证(不知道什么意思),公示后就有处理房子的权利了。 与我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子还未公证,仵某签字的位置也是在代理人位置,我怀疑仵某有问题,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签订的合同有效么?相当于他还没有处置房子权利的与我签订的合同。当时交了2万定金,约定违约的话赔付房款的20%损失。如我现在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需要赔付么?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按合同约定处理

2012-12-26 15:12:09

李云周   [北京]    13911693689

  您说的情况相当于仵某通过公证取得代理业主处置房子的权力(也就是中介公司常用的委托代理公证),如果仵某有房主的明确授权,他代房主与您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以便给出准确咨询意见。

2012-12-26 15:28:37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包括承担的违约金责任及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2012-12-26 15:30:54

邢珂铭   [北京]    18600925523

必须让对方出示公证委托书否则风险巨大

2012-12-26 17:14:39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2012-12-26 21:30:19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您好: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案件;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电话:13031008678或1312115054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2-12-27 08: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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