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昌平买一套二手房,与我签订合同的仵某不具备在北京买房的条件,但他与房主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一次性付全款,12月30号之前公证(不知道什么意思),公示后就有处理房子的权利了。 与我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子还未公证,仵某签字的位置也是在代理人位置,我怀疑仵某有问题,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签订的合同有效么?相当于他还没有处置房子权利的与我签订的合同。当时交了2万定金,约定违约的话赔付房款的20%损失。如我现在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需要赔付么?
您说的情况相当于仵某通过公证取得代理业主处置房子的权力(也就是中介公司常用的委托代理公证),如果仵某有房主的明确授权,他代房主与您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以便给出准确咨询意见。
2012-12-26 15:28:37
您好: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案件;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电话:13031008678或1312115054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2-12-27 08: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