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8个月,已经转正,公司以鸡毛蒜皮的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提前通知,原因为:我是做销售的,我们是商场收银,有天下班晚了,一笔单成交后,顾客在商场付了钱,我们电脑已经结账,没有在电脑上做记录上报公司,隔天才打的电脑单,并不涉及经济损失。公司以这个理由要将我开除,要怎么申请赔偿,公司不肯给合同,也从没有交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以会一起补交为理由拖延至今,合同和公司的公司名也不一样。请问这合法吗?
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合同,从你说的情况看,不属于试用期,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属于非法解除合同。劳动者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2-12-26 18:38:40
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金。补交住房公积金。
2012-12-26 18:40:02
公司行为应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当然,您也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另外,仲裁时可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2012-12-30 2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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