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俩口出全资(有银行原始记录)以儿子名义在外地购买了一套房子,是儿子婚后购买,去年离婚,因无财产纠纷,故判决书上未涉及财产事。最近准备出售该房,在我们本地的政策是: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且房产证是儿子一人,完全可以办理.但是在房子所在地却视为共同财产,必须女方来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买方追究我们,成为违约方,还要赔偿双倍定金.另外我们委托当地房产中介,中介在未让我们提供儿子单身证明的情况下,就让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请问:房子所在地的政策对吗?房产中介有责任吗?我们该如何处理才能卖掉房子?谢谢!
房子所在地的政策是错误的,房产中介是有责任的,你们合同是 无效的,不涉及到违约的问题,你们解除合同即可,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2-12-26 19: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