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原告甲首先提请A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A法院其他两名原告乙和丙没有提求法院查封同一被告人财产。之后,B法院原告丁也提请B法院查封了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财产,A法院在三原告申请执行时,对被告人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将所有拍卖款在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此时B法案件院判尚未生效,请问,A法院对拍卖款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同一财产不能重复查封,其他法院只能轮后。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院已经查封并办理了财产保全,那么在该法院判决生效后是可以执行的。如果财产仍有剩余,则转由轮后的法院进行执行。只要乙丙参与同一诉讼,且同一诉讼的判决中也有乙丙的权利,那么乙丙是可以参与分配。
2013-01-01 16: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