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56年生于上海,2000年起在上海一家国企服务,分别于2000年1月和2008年1月与企业签订过两份合同,后一份终止期为12年底。现经营者称:“无任何原因”,不再续签以后的劳动合同。请教:本人还能与该企业延续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应当与你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3-01-02 01:20:43
你工作已年满十年,你有权和该企业延续劳动关系。
2013-01-02 09:39:15
可以
2013-01-02 11:35:26
有权要求。
2013-01-02 12:44:04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符合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企业选择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能要求自2008年开始的经济补偿金。
2013-01-02 13:05:18
要求自2000年开始的经济补偿金。
2013-01-02 15:53:06
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律师维护您的权利。
2013-01-03 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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