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份,由于校园内的一体育器材多年无人检修,终于突然倒下,砸伤我家孩子,经医院抢救,挽回一条命,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最后校方以不让声张为名,在医院痊愈出院的病例(有医院证明)有力依据下,与校方签定了私了协议,赔偿2万元整。没想到,半年后,由于当时医院诊断不准确,我孩子还有外伤性脑膜脑膨出、脑脊液鼻漏(北京同仁医院有诊断结果)没有诊出与治疗,2010年4月,发生了化脓性脑炎,治好脑炎后,到北京查出还有上次外伤引起的外伤性脑膜脑膨出、脑脊液鼻漏(有详细的证明),随后又花费了6万多元治疗,请问,我能要求学校赔偿吗,这算安全事故吗,还是民事纠纷?学校不管,我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虽然之前你们签订有2万元私了协议,但鉴于确诊的伤情未曾发现,对此可主张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07-04 17:03:26
学校有继续赔偿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7-04 17: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