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56岁,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单位买了社保,每月缴费工资是2090元,之前受了工伤,工伤鉴定的结果是6级。请问,和厂房终断劳动关系,能赔偿多少钱?是怎么算出来的?谢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3-01-07 23:22:38
具体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除法定赔偿外,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您父亲的劳动关系,只能由您父亲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求。
2013-01-08 21: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