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刚从工厂走出来的农民工,在接受政府主导的创业培训后,于去年11月在大学食堂内转让了一家奶茶店,转让费为三万六,和奶茶店老板签的合同是今年7月30号到期,并且他负责今年的合同到期后我与食堂续约经营。现学校快放假了,负责食堂管理的快餐公司下了通知,说我和原奶茶店老板签的合同无效,未经他们食堂许可,承租人无权力转让食堂摊位(原奶茶店老板和食堂签有合同,承租人不能擅自转让食堂摊位),要求我下学期退出食堂摊位。。。。我才在食堂做了两个月,并且又是奶茶行业淡季,分文未赚。。。我辛辛苦苦打工挣来的钱全部就这样没了么?请问律师先生,我和原奶茶店老板签的合同到底有效么//?如果无效我能有什么方法挽回损失?急急急!!!
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不知道食堂不允许转让的行为,你属于善意受让第三人,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学校无权要求你走,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你的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2013-01-08 08: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