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你咨询一下关于车祸方面的事 我老公把车停在路边的一个车位里(都划好车位的),车也熄火的,结果后面来了一电动车,把车子的正后面的挡风玻璃撞碎了,开电动车的男的自己也撞得头破血流,戴的头盔,电动车也坏掉了,最后我们报警送把电动车男送了医院。电动车男现在也没什么事,休息几天就好了。但是因伤在了面部,缝了十多针,以后可能会去整容的。 现在交警判定说是电动车男是主要责任,对方也承认是他不对,但是交警说因为我们的车子是停在路边的车位里,也出现了有人受伤,那么我们要也承担一个因果责任,一个连带责任,请问交警这种判定对吗?我们是否要承担这个因果,连带责任? 我认为我们是不需要的,因为我们是正常停车,车也熄火了,就是人还没有下车,这样还要我们承担责任吗? 如果这样,那我以后都不敢停车了?
如果是交管部门划定的停车位,你们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是一般车都缴纳了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不分责任进行赔偿的。
2013-01-09 1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