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1月份入厂 2012年1月份合同到期 我不想续签 这4年从未修过带薪年休 单位只支付2010年和2011年的 2009年的已过时效 单位做法对吗 谢谢
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3-01-09 10:47:46
不对,违法。
2013-01-09 10:50:03
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2013-01-09 21: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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