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异多年,因为孤独冷寂另外上了年纪需要有人料理生活,想要再婚。婚前父亲购置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是我和我父亲的名字,但还有一部分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主贷人是我父亲我不参与还贷,这个情况如果结婚了,按照道理还贷部分应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万一今后他们夫妻不和产生了离婚,那对方阿姨可以提出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补偿,那我想问的是这一半的还贷部分也不想旁落她人,有什么办法可以在婚前进行约束的协议?(譬如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上可以约定贷款部分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为一方的贷款债务?那这样的话是否意味着即使以后发生了离婚,这套房产也能保住,在房产问题上与阿姨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呢?)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谢谢。
你父亲可以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13-01-10 06: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