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6年8月20号左右进入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任教的,一直到07年的3月30号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到08年的1月31号到期,之后一直留在该单位上班,但是合同是08年的8月1号才开始签的第二次合同到10年的7月31号到期,也就是马上就要到期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赔付问题。主要是想问没有签订的那段时间会不会按照双倍的工资赔付给我们。谢谢资深律师的解答。
没有签订的那段时间应该按照双倍的工资赔付给你们。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7-05 15:44:44
06.8.20-07.3.30以及08.1.31-08.8.1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主张不会被支持;如果要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06-10年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一个月。
2010-07-05 16:44:47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7-05 17:09:04